跬步千里

正太铁路接收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李惠民(河北传媒学院 传媒与艺术研究所)

本文刊载于2023年第2期《文史精华》


正太铁路是由中国政府向外国银行借款修建的一条晋冀铁路大通道,也是清末民初山西通往京、津、沪和江南各地的唯一铁路交通道路,这条铁路对沿线太原、榆次、阳泉、井陉、石家庄等地的近代经济发展和城市化产生了重要拉动作用,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将其收归国有。那么,究竟应该按照《正太铁路借款合同》规定本息偿清之时,应即作为本路收回之日呢?还是按照《正太铁路行车合同》规定的行车合同届满之日作为本路收回之日呢?在中外双方接收交涉中,到底是如何确定的移交接收时间呢?兹略做详细钩沉,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1932年3月1日为何没有成为正太路收回之日?

传统说法认为,依照《正太铁路借款合同》的规定,1932年3月1日本息清偿之日,应即正太路收回之日,所以未能在此日完成接收,均系法方阻止所为,即“乃终因法方之一再延宕”。这种说法源自于《正太铁路借款合同》第五款(增还借款或提前还清)记载,“在一千九百十一年以前,中国国家不得擅增每年匀借票之数,或将借款全数还清,或改借款之名。在一千九百十一年以后,中国无论何时,可将借款全数还清。一经全数还清,所有合同即时作废。”还有《正太铁路行车合同》第五款:“本行车合同自签押之日起,以三十年为期。唯期限已届,而四千万佛郎克之借款尚未全数清还,自应再行展缓。全数借款一日未清,则期限须接连展缓。如未到限期之前,借款即已清还,则本行车合同,即于借款全数清还之日销废。”在双方合同文本中有10年和30年两个期限,外方所设有利期限为其留足了选择空间,而且按照30年合同规定期限,1932年3月1日和10月15日都可以实行移交接收。显然,传统观点认为,移交接收超过这两个时间节点,就是法方有意拖延移交,存心稽迟中方的接收。

其实,确定正太铁路移交接收日是需要中法双方协商之事,犹如最初合同签订一样,依然需要双方谈判交涉,达成一致意见才能确立移交接收日期,终止完成合同废止。检讨整个接收筹备过程可知,中方除了被“清还借款本息日”和“行车合同期满”两个时间节点所迷惑,不知所以,此外还存在组织接收工作不利,应对预判问题不够,实际接收准备不足的问题。

譬如,既然《正太铁路借款合同》载明,1911年后期满10年,如若中国政府能偿清借欵,即可收回正太铁路的路权。当时民国初立,此后第一次世界大战遍及欧洲,民国政府未能及时偿清借欵将其收归国有,致使错失接收机会,未能像1908年将京汉铁路收归国有那样提早收回,极为可惜。20世纪30年代初,孙科担任铁道部部长和交通大学校长期间,湘鄂铁路管理局长、铁道部联运处专员李世仰,提出了关于偿清正太路债务期限以及30年行车合同期限临近应及时收回路权勿再错过良机的建议。倡导提前筹备收回正太路的意见被孙科采纳后,1931年4月李世仰被指派为正太铁路管理局局长,以倾全力办理筹备接收事务。据当时《新闻报》报道,正太铁路局长李世仰由南京赴石家庄任职前,曾对该报社记者交底,根据中法签订的合同约定,“明年3月1日期满,此去即计划收回路权。”所以说,铁道部已经在1931年4月开始筹备1932年3月接收正太铁路相关事宜,启动谋划接收的时间并不算晚。但是,实际上成立接收委员会以及真正投入准备工作,却推迟了半年多时间。1931年10月28日,任命了铁道部财务司帮办黄振声出任正太铁路接收委员长,负责主持正太铁路接收的筹备工作,任命正太铁路管理局李世仰局长和铁路部的技正夏全绶出任正太铁路接收委员。新任接收委员于1931年11月18日才抵达石家庄,正式启动了筹备工作,经过与法方管理者就接收工作开始进行会商接触。铁路部委派的接收人员在与法方交涉中,一再强调正太路将于“二十一年二月付清”借债本息,3月1日应即开始点收交接。而巴黎银公司方面,提出了红利之结算是接收之先决问题。加以法籍总工程司玛尔丹,对于此项红利之计算,与部派会同核算之专员刘芝田等意见,颇有参差,一时间尚无解决方案。到1931年12月中旬,中法双方经过千辛万苦的努力,终于就红利结算问题达成一致。1932年1月5日,正太铁路接收委员“遵照部令会同函知法总工程司,定于三月一日开始点收”。


图1:1932年10月25日参加正太铁路接收典礼的全体代表合影

1932年2月29日,正太铁路接收委员会却接到铁道部放弃3月1日接收的电函。“忽奉部令暂行停止,盖有种种问题,尚待磋商也。”很显然,这是铁道部发现筹备接收过程缺乏事先预判,不仅中方接收工作仍有许多准备事项匮乏,而且还准备与法方交涉增设正太路两端新路问题,于是紧急叫停接收,主动放弃了1932年3月1日的开始点收。据《铁路部接收正太铁路委员第十二次会议录》记载,“李前局长任内,本会曾举行会议数次,并定三月一日接收,嗣奉部令停止。盖以本路不仅接收旧路,并须增筑新路,中间待商之事甚多。”

由此可知,接收典礼时间放弃了《正太铁路借款合同》期满的1932年3月1日,是铁道部有意为之的决定,并非是法方蓄谋推迟的结果。当然,在早些时候,法国巴黎银公司代表和法驻华使馆的确曾就《正太铁路行车合同》中“以三十年为期”为理由,提出过“最早须于民国二十一年10月15日方能交还”的异议。但是,铁道部放弃于3月1日接收并非法方反对接收,因为1931年底双方就借款本金以及红利结算问题达成一致后,中法双方已经基本取得了进一步合作的意向。放弃于3月1日接收的主要原因是,1932年1月28日上海的“一·二八事变”发生,铁道部担心在外交敏感时期节外生枝。于是,1932年3月31日,铁道部批准正太铁路管理局李世仰局长因病辞职,改由王懋功局长继任,并重新组建正太铁路接收委员会。

二、1932年10月15日行车合同期满为何又未成接收之日?

1932年4月6日,铁道部正式改组正太铁路接收委员会,免去正太铁路接收委员长黄振声职务,任命王懋功局长兼任正太铁路接收委员长,负责主持正太铁路接收工作。一并任命的还有朱华为正太铁路管理局副局长,兼任接收委员和兼总务处处长。此外,还先后任命了机务处罗英俊处长、车务处陈扬杰处长、会计处余起平处长等,并兼任接收委员。


图2:正太铁路局办公大楼

正太铁路接收委员会重新改组之后,考虑到所有接收事项和具体手续,必须预先进行研究。所以,自4月起成立正太铁路接收委员会办公处,“以便事务之处理,一面定期举行接收委员会议,以为公共之商讨”。在接收委员会集体领导下,中方全体人员全力投入正太铁路接收筹备工作。接收工作从未稍懈,经过半年多积极地努力,先后召开了13次接收委员会正式会议,对接收事宜进行了周密筹划,研究确定了各部接收负责人以及助理人员,分析安排了各部门接收期限,筹划拟定了各部门移交点收的具体表册式样,具体安排了接收典礼仪式的各项程序和详细事项。在1932年10月15日《正太铁路行车合同》期满之前,完成了移交接收的全部准备工作。

关于接收日期的决定权,虽在中方铁道部和法国巴黎银行,正太铁路接收委员会和管理局作为代表铁道部办理接收事务的具体负责执行者,理应周密运筹此事,为铁道部决策出谋献策。由于铁道部一直没有确定接收时间,1932年10月6日正太铁路接收委员会专门召开了第11次专门会议,接收委员长王懋功局长提议,拟电报请示铁道部应否在本年10月15日《正太铁路行车合同》期满之日实施接收,当即专门会议通过了决议,并于当天给铁道部拍发了请示电报。

此后数日,全局上下期待回电的心情,真可谓是望眼欲穿。一直等到本年10月15日,才收到铁道部回复的寒(10月14日)电。铁道部电文强调,“该路接收伊始,职责至为重要,端绪尤极殷繁,比月以来积极筹备,大体已具端倪,进行尤应审慎。”同时,宣布再次调整正太铁路接收委员会成员,免去接收会员、会计处余起平处长职务,免去接收会员、车务处陈扬杰处长职务;改派吴仁甫、王奉瑞任接收会员,并分别担任会计处处长、车务处处长。另外,还指派了铁道部参事王文玑为接收督察,前往石家庄全程监视接收所有事宜。但是,10月14日寒电,却仍未指定接收典礼的具体时间。

1932年10月19日,铁道部终于发布了第2558号部令皓电,“查该路现届接收之期,业经本部令知正太路局,正式函知巴黎银公司,请派负责代表移交,并令派接收委员长、委员,会同该路局局长等,筹备接收在案。”接到此令后,接收委员长王懋功局长会同铁道部指派的监视官王文玑参事,马上会同法方总工程司维诺,共同商定了接收典礼日期、开始点收日期、具体接收办法等三个重要事项。当即商定了1932年10月25日上午9时举行接收典礼,举行典礼后各处同时开始点收。该意见除了于10月20日电告铁道部外,并于10月22日正式函达法方代理总工程司查照。铁道部与法方代理总工程司均无异议,最终确定了举行接收典礼的时间是1932年10月25日上午9时。

综上所述,接收典礼的时间没有安排在《正太铁路行车合同》期满的1932年10月15日,而设立在1932年10月25日,是在铁道部主导下由中法双方共同协商的决定,并非是法方一再有意推迟的结局。

三、10月25日接收典礼是路权正式收回的标志吗?

1932年10月25日上午9时,正太铁路接收典礼在正太铁路同人会俱乐部举行,中方参加接收典礼的有接收委员长王懋功,以及朱华、罗英俊、吴仁甫、王奉瑞等四位接收委员,还有铁道部监视官和各方代表来宾以及本路部分员工代表,法方总工程司玛尔丹因公返回法国未能参加,由代理总工程司职务的维诺,作为法方移交负责人出席了接收典礼。中法两方成功举办的正太铁路管理权交接典礼仪式,无疑成为了正太铁路接收过程的重要纪念日,是否算作正太路权正式收回的标志呢?


图3:正太铁路局办公楼侧影

这个问题只能依照中法双方为典礼的定位标准来做具体分析判断。接收委员长王懋功、铁道部监视官王文玑、法方代理总工程司维诺,10月19日共同约定,以接收典礼开始进入中法双方共同负责阶段,在点收未完成签字前,不能算作路权正式收回。即“在移交全部未经签字,或未奉部令规定以前,各法国处长仍留原处,如未接收前之中国处长然,以便维护法方利益。”接收委员长王懋功局长在典礼致辞时,也再次强调标志收回路权的实际标准,“如果要接收清楚妥当,自然需要相当的时间,大概一月左右方可毕事。……俟全部接收完毕,即双方签字。现法国总工程司玛尔丹已在返华途中,将来便由他来完毕这签字移交的使命,而本路也就完全归中国管理了。”法方代理总工程司维诺在典礼致辞时,也申明了最后完成移交路权的手续,要由法方玛尔丹总工程司办理。他说:“各处自明日(10月26日)起,按照中法双方当局暨移交接收各处长所决定的程序,开始办理交代。……至待银公司结束全部移交,应由现在因公回国业经指派之玛尔丹总工程司办理。”

10月25日接收典礼后,正太铁路管理局下属单位总务处、车务处、机务处、工务处、会计处等单位,从10月26日和27日开始进入点收阶段。经过正太接收委员会与法方代理总工程司维诺商定的总务处五项接收办法,除翻译、文书两室保留至1933年2月上旬外,其余总务处全部在11月4日接收完毕;机务处于11月4日接收完毕,并经中方机务处处长与法方机务处总管倍地尼会签;车务处于11月5日接收完毕,并经中方车务处处长与法方车务处总管维诺会签;工务处于11月8日接收完毕,并经中方工务处处长与法方工务处总管拉勒孟会签;会计处于11月17日接收完毕,并经中方会计处处长与法方会计处总会计台沙打会签;材料所于11月25日接收完毕。按照中法双方原来之商定,尽管各部门的点收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但铁道部与法国总工程司玛尔丹如未签字,法方处长就不能撤,中方处长依然不能单独行使职权。即史料所载,“以点收之手续言,本于十一月底,即告完成,然犹不能直接行使职权。”

由此可知,即便正太铁路点收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中方仍不能直接行使职权。那么,点收工作开始前的10月25日接收典礼,就不能算作是路权正式收回的标志,它只是接收工作正式开始的仪式,是中法双方办理移交接收工作的象征,无疑可以成为正太铁路历史上一个永远值得纪念的日子。

四、1933年2月1日为何被定为正式接管日?

正式收回路权到底应该以什么日子为标志呢?这就是1933年2月1日。这个日子的确立,是正太铁路接收委员会积极努力的一项优异成绩,也是正太铁路管理局与法方总工程司玛尔丹、铁道部三方经过几度沟通交涉取得的良好成效,更是铁道部领导果断决策拍板的最终成果。正如正太铁路管理局王懋功所说,接收典礼和双方点收之后,一方面“造齐表册,会签完竣,呈部备案”,另一方面“先后迭经与法总工程司及巴黎银公司,反复磋商,多方交涉”,最后“于二十二年二月一日,奉命正式接管。”铁道部部长顾孟余在1933年1月28日的电报中正式通告:“自本年2月1日起,总工程司暨各法籍处长应即毋庸会同签字,应由该局长暨各该处长负责办理。部长顾孟余寝(26日)。”

由此,以1933年2月1日为标志,中法双方完成了正太铁路移交接收的全部手续,中方正式接管了正太铁路,从此将其路权收归国有。


图4:正太铁路接收纪念碑左斜侧面

从以上四个接收时间节点看,无论是前两次放弃接收,还是后两次确立接收和接管,中方皆为主导一方。1932年3月1日是结清偿还正太铁路借款本息的日子,1932年10月15日是正太铁路行车合同30年到期的日子,中方不仅结清了法方的4000万法郎借款和所有利息,而且结算了截止1931年年底的巴黎银公司红利洋叁佰柒拾壹万零叁佰玖拾捌元贰角,所以,法方并未拒绝在1932年3月1日和1932年10月15日移交接收。1932年10月25日举办的接收典礼,是由中法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一个标志性日子,在此之前都属于接收筹备阶段,这天的典礼标志着中法移交接收工作正式开始,进入了中法双方共同负责正太铁路的点收移交阶段。1933年2月1日则标志着正太铁路完成了收归国有,法方执掌正太铁路的历史正式结束。

(引用请见《文史精华》2023年第2期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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